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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三初字第00807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陈有军与西安寿尔康产品责任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有军,西安寿尔康医药超市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三初字第00807号原告:陈有军,男,1973年9月26日,汉族。被告:西安寿尔康医药超市,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友谊西路348号。法定代表人:高勇,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有军与西安寿尔康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有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有军负担。审判员  张晓洁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王红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