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三初字第00807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陈有军与西安寿尔康产品责任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有军,西安寿尔康医药超市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三初字第00807号原告:陈有军,男,1973年9月26日,汉族。被告:西安寿尔康医药超市,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友谊西路348号。法定代表人:高勇,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有军与西安寿尔康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有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有军负担。审判员 张晓洁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王红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