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民初字第856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南京泰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洪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浦民初字第856号原告南京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甲甲,南京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乙乙,南京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顾问。被告李丙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丙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会中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胡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