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482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杨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482号原告杨某,男,1955年5月21日出生,湖北省郧县人,汉族,农村居民。被告吴某,女,1967年1月18日出生,湖北省竹山县人,汉族,农村居民。原告杨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远贵适用简易程序,于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于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某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罗远贵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曹添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