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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初字第00570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李栓劳、王捧枝与被告段国武、段红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栓劳,王捧枝,段国武,段红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安民初字第00570号原告李栓劳,男,1956年10月29日生,汉族。原告王捧枝,女,1958年5月17日生,汉族。被告段国武,男,1958年10月10日生,汉族。被告段红波,男,1980年8月4日生,汉族。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中州路文峰大道交叉口西南角。负责人何军,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楠,男,该支公司职工。原告李栓劳、王捧枝与被告段国武、段红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国亮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栓劳、王捧枝、被告段国武、中国人保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段红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栓劳、王捧枝诉称,2013年1月3日12时,二原告骑电动车由西向东正常行驶至安阳县水冶镇辅岩路新亚公司门前路段时,被被告段国武驾驶的豫ECW7**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撞伤,致原告王捧枝多处受伤。该车辆车主为被告段红波,事故造成二原告损伤。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负事故主要责任,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11598元。被告段国武辩称,对发生交通事故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原告住院自己垫款1000元。被告段红波未答辩。被告中国人保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原告要求的费用应按实际情况赔偿,对其要求过高部分不应支持。经审理查明,李栓劳、王捧枝系夫妻关系。2013年1月3日12时,李栓劳骑电动车带王捧枝由西向东行驶至安阳县水冶镇辅岩路新亚公司门前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段国武驾驶的豫ECW7**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相撞,致李栓劳、王捧枝受伤,王捧枝当天入住安阳县第三人民医院,于2013年1月17日出院,支付治疗费3140.89元,段国武在王捧枝住院期间垫付1000元。李栓劳花费检查费、药费408元。该事故经安阳县公安机关认定段国武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栓劳负事故次要责任,王捧枝无责任。豫ECW7**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登记车主为段红波,该车在中国人保公司投有交强险,保险期间为2012年2月28日起至2013年2月27日止。上为本案事实。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医疗费单据、出院证、病历、被告段国武提交的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保险单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可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李栓劳与被告段国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原告受伤,事实清楚,原告王捧枝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及原告李栓劳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本院支持,但要求过高部分不予支持。被告段国武在原告王捧枝住院期间垫付医疗费1000元应在执行时扣除。豫ECW7**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被告中国人保公司投有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被告中国人保公司应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对两原告予以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栓劳医疗费、误工费共计808元,赔偿原告王捧枝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7765.89元(执行时扣除被告段国武垫付1000元);二、驳回两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元,由被告段国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国亮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谢立新赔偿清单原告李栓劳费用一、医疗费408元二、误工费5天×80元/天=400元共计808元原告王捧枝费用一、医疗费3140.89元二、误工费45天×80元/天=3600元三、护理费15天×30元/天=450元四、住院伙食补助费15天×15元/天=225元五、营养费15天×10元/天=150元六、交通费200元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