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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民二终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2013)鄂民二终字00019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易福军,熊胜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经济开发区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民二终字第000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易福军,男,汉族,1948年8月29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陈家墩***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熊胜英,女,汉族,1956年3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陈家墩***号,系易福军之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经济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号。负责人:陈彦,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曾祥福,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鄢靖,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易福军、熊胜英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经济开发区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2)鄂恩施中民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小丹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赵国文、孙刚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2)鄂恩施中民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小丹代理审判员  赵国文代理审判员  孙 刚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华 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