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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执字第1592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吕某甲抚养费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甲,吕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1592号申请执行人吕某甲,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吕某乙,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某甲与被执行人吕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吕某乙已自觉履行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36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2)平民一初字第12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淑平审判员  李卫东审判员  王惠国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孙夕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