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杭商终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天津罕步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与杭州万明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万明贸易有限公司,天津罕步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商终字第5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万明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滕士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富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罕步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广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觉明。上诉人杭州万明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罕步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2)杭江商初字第1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杭州万明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杭州万明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杭州万明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2)杭江商初字第118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946元,减半收取15473元,由杭州万明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依群审 判 员 张 敏代理审判员 黄江平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林叶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