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执字第00873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周某甲赡养费纠纷一案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字第00873号申请执行人:周某甲,西安市冷冻机厂退休职工。被执行人:周某乙,碑林区第三房地产开发公司离岗职工。申请人周某甲以被执行人周某乙拒不履行本院已生效(2013)碑民二初字第00470号民事调解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赡养费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将300元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碑民二初字第0047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郭玉萍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李化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