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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邮民初字第0322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刘勤太与居鹤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勤太,居鹤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邮民初字第0322号原告刘勤太,男,1967年5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21967********,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龙虬镇双庙村*组**号。委托代理人徐攀前,高邮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居鹤荣,男,成年,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龙虬镇镇东首龙虬小区。本院于2013年2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勤太与被告居鹤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勤太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勤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勤太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孙宁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袁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