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宝法沙民初字第1008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雷某与李某甲、李某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李某甲,李某乙,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宝法沙民初字第1008号原告雷某。委托代理人肖某,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被告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人陈某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某乙。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楚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某的委托代理人肖某、被告某公司深圳分公司(简称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被告诉辩意见一、原告诉讼请求:三被告向原告赔偿车辆维修费16,770元及利息,并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二、被告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答辩意见:1.被告某公司深圳分公司只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2.被告某公司深圳分公司已向被告李某乙赔偿了财产损失2,000元,赔偿限额已用尽。3.被告某公司深圳分公司不承担诉讼费用。三、被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查明的事实一、事故发生概况:2012年5月12日18时15分许,被告李某甲驾驶粤B×××××号车因违章变更车道,与原告驾驶的粤B×××××号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宝安大队认定,被告李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三、车辆维修情况:原告为此次交通事故支付了车辆维修费16,770元,并提交了车辆维修发票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采信。四、保险合同主体及保险类型、保险合同内容:被告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粤B×××××号车某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某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分项责任限额分别为死亡残疾赔偿金110,000元,医疗费1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肇事车辆保险期限内。五、肇事机动车驾驶员、车主情况:被告李某甲系粤B×××××号车驾驶员、被告李某乙系粤B×××××号车所有人。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被告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向被告李某乙交付了2,000元,在转账支付授权确认书中载明该款项为2012年5月12日的赔偿款,故对于被告某公司深圳分公司称已履行了交强险限额内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的主张,本院予以采信。因此,对于被告某公司深圳分公司主张其不再赔偿该财产限额2,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院裁判理由和结果经核算,原告损失共计16,770元,由于被告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已向被告李某乙赔偿财产损失2,000元,故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损失16,770元,由被告李某甲承担。由于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李某乙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存在过错,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李某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仍应获得的赔偿额为16,770元。对于原告请求超过本院认定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雷某因本案交通事故仍应获得的赔偿额为16,770元;二、被告李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雷某16,770元;三、驳回原告雷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元,由被告李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楚楚人民陪审员 罗显华人民陪审员 郑盛旭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郑淦元书 记 员 陈瑞琼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