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丰民初字第1349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贾某与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丰民初字第1349号原告贾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立新。被告果某,农民。原告贾某与被告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靳小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立新、被告果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生有三个子女:长女果某甲,现年27周岁;次女果某乙,现年24周岁;长子果建业,现年22周岁。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多,没有牢固的婚前基础。在婚后的生活当中,被告脾气暴躁,经常因家庭琐事生气打架,无任何共同语言。被告在不顺心的情况下殴打原告,致原告身体多处受伤,精神打击巨大。原告多次要求离婚,被告同意但不办理相关手续。原、被告见面,被告仍然侵犯原告的身体健康权利。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望支持诉请。被告果某辩称,为了这个家庭,为了我女儿果晓静,为了我儿子果建业,我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贾某与被告果某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贾某与被告果某婚后生有两女一子,长女果某甲1987年10月12日出生,现已成家另过,次女果某乙1989年2月23日出生,长子果建业1991年10月3日出生。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因家庭琐事偶有生气吵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果某不同意与原告贾某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以及《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应采取正确的方式予以解决,家庭琐事虽对原、被告夫妻感情产生影响,但并未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双方均应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各思己过,改正不足,互谅互让,互相包容,为家庭和睦付出努力。对原告贾某要求与被告果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贾某与被告果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靳小东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葛志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