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韦×与兰×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兰×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临民初字第248号原告韦×(曾用名韦×甲)。委托代理人唐××,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甲。委托代理人李××。原告韦×诉被告兰×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韦×及其委托代理人唐××、被告兰×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韦×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临桂县两江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大女儿兰×丁、××××年××月××日生育二女儿兰×丙、××××年××月××日生育三女儿兰×乙。婚后感情一般,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吵闹,且被告经常冷落原告,对原告施以打骂,嫌其为生育男孩,并于2012年2月��将原告赶出家,先双方分居一年多,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兰×丁、兰×丙、兰×乙由被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兰×甲辩称,原、被告是经人介绍后自由恋爱,感情深厚,并共同生育了三个孩子,现随其生活,被告因车祸导致脑部受伤至今尚有些影响,原告2012年2月离家期间被告还接过原告回家,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综合全案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后自由恋爱,××××年××月××日在临桂县两江镇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大女儿兰×丁、××××年××月××日生育二女儿兰×丙、××××年××月××日生育三女儿兰×乙,婚后,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遂于2012年3月19日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请求。在��理过程中,被告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被告提供的户籍簿,庭审笔录及原、被告的陈述等相关材料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经人介绍后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较好。虽然原、被告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夫妻感情,但原、被告双方并未有根本的矛盾冲突,故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原、被告珍惜夫妻感情,双方加强沟通、相互理解和包容,并尊重和孝顺双方父母,一个幸福、和睦的家庭是可以建立起来的。综上,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韦×与被告兰×甲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韦×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2163010400014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彬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赵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