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执指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东营万润物流有限公司与山东海中源石油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于钦国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万润物流有限公司,山东海中源石油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于钦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指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东营万润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建峰,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海中源石油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钦国,经理。被执行人于钦国。申请执行人东营万润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海中源石油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于钦国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为便于案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东营仲裁委员会2013年3月25日作出的(2012)东仲裁字第301号裁决书执行一案由河口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庆忠审 判 员 王 芳代理审判员 谢兆忠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宋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