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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执民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延、梁晓龙、梁晓斌、梁晓刚、梁晓歌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陵支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梁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陵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民字第00031号申请执行人:梁某,男,1945年5月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黄陵县桥山镇下城居委六组居民。申请执行人:梁某某,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黄陵县城区街道办事处土德路三组居民。申请执行人:梁某某,男,197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黄陵县城区街道办事处十组居民。申请执行人:梁某某,男,197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黄陵县公路管理站职工。申请执行人:梁某某,女,199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科技卫校学生。委托代理人:梁某,男,1945年5月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黄陵县桥山镇下城居委六组居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陵支公司。住所地:黄陵县商业街。负责人:刘某某,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2012)延中民终字第0062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梁某、梁某某、梁某某、梁某某、梁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陵支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一案中,申请人梁某、梁某某、梁某某、梁某某、梁某某于2013年3月18日申请执行赔偿款150000元。本院于2013年3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2013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陵支公司送达了(2013)黄执民字第00031号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执行材料,要求被执行人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15000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2150元。2013年5月25日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陵支公司履行赔偿款150000元,并缴纳申请执行费2150元。2013年5月10日申请人梁某某取全部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延中民终字第006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永明审判员  寇晓荣审判员  张会敏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韩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