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西民初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宗亮亮、唐艺文与李栓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亮亮,唐艺文,李栓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西民初字第656号原告宗亮亮原告唐艺文法定代理人唐永生被告李栓宏本院于2013年3月4日对原告宗亮亮、唐艺文与被告李栓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了(2013)庆西民保字第4号民事裁定:对被告李栓宏的“长安460”型普通客车予以扣押。该案在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按协议内容履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栓宏的“长安460”型普通客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文晓慧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安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