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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博民二初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安徽富力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与丁开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富力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丁开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博民二初字第00114号原告:安徽富力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法定代表人:程小兔,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章宏业,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开正,男,1976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富力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丁开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富力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富力机床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富力机床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安徽富力机床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冬梅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解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