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容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容县福满地花园业主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陈╳物业管理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容县福满地花园业主委员会,陈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容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容县福满地花园业主委员会。负责人蔡XX,主任。被执行人陈X。申请执行人容县福满地花园业主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陈X物业管理费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11月9日作出的(2011)容民初字第84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容县福满地花园业主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生效法律文书未能确定被执行人的身份情况,本院执行过程中,查实容县福满地花园6幢1单元201房的房产登记人不是被执行人陈X,也无法确定被执行人陈X身份,本案被执行人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容县福满地花园业主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本院(2011)容民初字第843号民事判决,本院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泽审 判 员  姚永光代理审判员  潘 矗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敦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