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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执字第1510-2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谭暖芬与杨增荣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暖芬,杨增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执字第1510-2号申请执行人谭暖芬,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杨增荣,男,汉族,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普宁市。申请执行人谭暖芬与被执行人杨增荣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9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谭暖芬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杨增荣至今未按执行令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增荣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杨增荣的财产。以上执行标的,以人民币399965元为限,利息另计。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范藜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符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