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仲撤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义乌市华夏旅游有限公司、黄丽娟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义乌市华夏旅游有限公司,黄丽娟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仲撤字第15号申请人义乌市华夏旅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巍、成小燕。被申请人黄丽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追平。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义乌市华夏旅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丽娟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申请人义乌市华夏旅游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义乌市华夏旅游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义乌市华夏旅游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义乌市华夏旅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金 桦审 判 员 陈旻尔审 判 员 杜月婷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代书记员 周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