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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南法民二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龚德义(系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辉煌招牌装饰部经营者)与广州市坤宇鞋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德义,广州市坤宇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南法民二初字第62号-2原告:龚德义(系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辉煌招牌装饰部个体经营者),男,汉族,1974年2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于波,原告配偶。被告:广州市坤宇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章。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德义诉被告广州市坤宇鞋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避免诉累为由,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龚德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德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2元由原告龚德义负担。审 判 员 崔 剑代理审判员 黄 威人民陪审员 陈金好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陈裕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