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灞执字第00415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孙某与郭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 副本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灞执字第00415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被执行人郭某某。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灞民初字第006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郭某某给付下欠工程人工费903.94元、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974元,计1877.94元,并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某某已将案件款1878元给付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且郭某某岗已将执行费50元交纳本院,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灞民初字第006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育东代理审判员 李 全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常皓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