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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户法执字第00634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户县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户县某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户法执字第00634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惠某某,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户县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严某某,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户民初字第0108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3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36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上述之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户民初字第010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海青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李建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