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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执字第00842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许会敏侵权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会敏,可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字第00842号申请执行人:许会敏,1963奶奶8月10日出生,无业。被执行人:可炜,西安市魏家凉皮经理。本院在执行许会敏、可炜侵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人案件受理费168.75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3)碑民二初字第00131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杜飞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郝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