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乐执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志信与昌乐县红河镇田家岭村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信,昌乐县红河镇田家岭村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乐执字第135号申请人李志信。被执行人昌乐县红河镇田家岭村委负责人:张祥德。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12月10日审结。该案(2012)乐红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多次执行未果,且申请人亦不能查找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对被执行人尚享有债权40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乐商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穆彦庆执行员 杨元钦执行员 秦建军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吴卫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