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韩民初字第00193-2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韩民初字第00193-2号原告孙某某,男,汉族,生于1971年4月15日,初中文化。被告王某某,女,汉族,生于1977年9月28日,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3年5月7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高旺纯代理审判员 薛华威代理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刘俊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