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海法知民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信息时报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信息时报社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海法知民初字第287号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辰,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瑞,男,系原告职员。被告信息时报社。法定代表人钟华强,职务社长。委托代理人吴骏,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啸海,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信息时报社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春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瑞,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吴骏、张啸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是一家专业图片公司,通过许可他人有偿使用其经营的摄影作品而获得合理收入。原告发现被告于2010年12月3日在被告主办的《信息时报》发布的广告中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一幅,该作品的编号为1L-0268,收录在原告的摄影作品《中国图片库1L》中。被告未经原告授权,擅自对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作商业性使用,是侵权行为,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复制权和获得报酬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故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著作权侵权赔偿金20000元(包括维权合理开支);2.被告负担原告支出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原告主张的被诉侵权图片与权利图片从肉眼上看不一致,没有证据证明二者同一,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对主张权利的照片享有著作权,原告向被告主张的侵权赔偿金没有票据证明,其费用数额过高,根据我方调查涉案图片使用费在1000元左右,原告主张的权利过了诉讼时效,被诉侵权图片是在2010年12月3日出版,至今已过2年,被告作为广告发布者,对发布内容采取了合法的审查手段,被告已尽合理审查义务,主观过错小,应免除被告的相关责任。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6日,国家版权局发出登记号为2009-G-022010号《著作权登记证书》,内容为:申请者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经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中国)转让,取得摄影作品《中国图片库1L》在中国地区的著作权,期限自2006年2月1日起永久转让。另查,《中国图片库1L》中收录编号0268摄影作品一幅,图片内容由一个打手机的职业女性和菱形地面组成。2010年12月3日,被告在《信息时报》C07版下方登了一篇“痔疮手术复发率高?早过时了”的医疗信息,其右下角登载的图片与原告编号1L-0268图片进行对比,在内容、拍摄角度、构图方面基本一致。原告于2013年2月21日提起本案诉讼,诉讼中原告称其在本次起诉前未向被告主张权利。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涉案图片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原告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证明原告是涉案1L-0268号图片的著作权人。被诉图片与原告编号1L-0268图片进行对比,在内容、拍摄角度、构图方面基本一致,被告使用该图片但未提供合法来源证据,构成侵犯原告涉案图片作品的复制发行权。对于被告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本案诉争的侵权事实发生在2010年12月3日,侵权载体《信息时报》是公开发行的报纸,故诉讼时效应从此时起算两年,而原告于2013年2月21日提起本案诉讼且在本次起诉前未向被告主张权利,故原告的诉讼主张因已超过诉讼时效,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董春阳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邝嘉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