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淳民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方国祥与方建红、叶德新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淳民初字第175号原告:方国祥。委托代理人:甘志伟,浙江信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建红。被告:叶德新。被告:叶建军。被告叶德新、叶建军的委托代理人:吴文书。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国祥诉被告方建红、叶德新、叶建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国祥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方国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6元,减半收取888元,由方国祥负担(已批准免交)。审 判 员 姜勇军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代书记员 郑苏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