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茌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雷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茌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雷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茌刑初字第87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某,男,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东阿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3月15日被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4月8日经茌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茌检刑诉(2013)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茌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路中华、成汝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雷某驾驶鲁P×××××号轿车,沿G105线由南向北行驶,行至茌平县G105线茌东桥北150米处时,与顺行的被害人王某驾驶的自行车相撞,造成被害人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雷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王某对事故不负责任。(民事赔偿部分已调解处理)上述事实,被告人雷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甲等人的证言、法医学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及调解协议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刑罚。鉴于被告人雷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其已与被害人一方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并得到被害人一方的谅解,综观全案情节,对其不予羁押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雷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董辉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刘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