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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0511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王×与王×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1,王×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5111号原告王×1,女,2011年7月22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刘××,女,1987年9月10日出生。被告王×2,男,1986年10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1与被告王×2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1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1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永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肖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