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0511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王×与王×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1,王×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5111号原告王×1,女,2011年7月22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刘××,女,1987年9月10日出生。被告王×2,男,1986年10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1与被告王×2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1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1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永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肖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