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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执字第0205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昌图县XXXX社与范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图县XXXX社,范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执字第0205号申请执行人昌图县XXXX社。法定代表人XXX,系该合作社主任。被执行人范XX。本院在执行昌图县XXXX社与范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范XX的财产正在被本院另案查封、评估拍卖中,经申请人申请暂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0)昌民一初字第013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子明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王阿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