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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执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张庆华与杨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庆华,杨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215号申请执行人张庆华,女,1962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杨文,男,1992年4月2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申请执行人张庆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文抢劫罪、盗窃罪纠纷一案,本院下发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杨文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北少刑初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来生审 判 员  刘继霞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