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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江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吴根亭与周慧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根亭,周慧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江民初字第142号原告吴根亭。被告周慧君。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法定代表人丁亦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根亭与被告周慧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根亭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回对被告周慧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根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慧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根亭撤回对被告周慧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夏士盛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汪 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