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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一初字第00470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马某与陶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陶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0470号原告:马某,女,198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陶某,男,1964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陶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马某减半负担100元。审 判 长  刘汝成代理审判员  李 明人民陪审员  张艳芹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陈家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