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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6执恢289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6-10-03

案件名称

康瑞通等附带民事一案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瑞通,穆怀茹,徐素华,鲍久红,北京鑫宝峰机械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6执恢289号申请执行人康瑞通,男,1957年3月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穆怀茹,女,1957年10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徐素华,男,1977年9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鲍久红,女,36岁。被执行人北京鑫宝峰机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王化村西50米。法定代表人徐凤宝,经理。担保人徐凤宝,男,1968年8月17日出生。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4)二中民终字第020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仅给付十一万元,其余案款至今未能履行。担保人徐凤宝以其所有的位于北京市密云县康馨雅苑20号楼3单元102室楼房一套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现履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2年12月19日,本院委托北京中土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房屋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为94.02万元。2013年3月4日,本院委托北京中招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对北京市密云县康馨雅苑20号楼3单元102室(建筑面积118.27平方米)进行了拍卖,买受人孙得安(身份证:×××)以94.02万元竞买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北京市密云县康馨雅苑20号楼3单元102室(建筑面积118.27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密22732号)归买受人孙得安所有。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孙得安之日起,买受人孙得安即拥有北京市密云县康馨雅苑20号楼3单元102室(建筑面积118.27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密22732号)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二、买受人孙得安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景军审 判 员  徐立辉助理审判员  王 淼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单文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