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阳民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2013)阳民初字第601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阳民初字第601号原告莫某某。被告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某某与被告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莫某某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车牌号为桂CG65**的微型汽车一辆予以查封,限制其流转,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莫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徐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桂CG65**的微型汽车一辆予以查封,限制其流转。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庆忠代理审判员 赵维钰人民审判员 莫碧峰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徐兴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