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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阳民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2013)阳民初字第601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阳民初字第601号原告莫某某。被告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某某与被告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莫某某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车牌号为桂CG65**的微型汽车一辆予以查封,限制其流转,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莫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徐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桂CG65**的微型汽车一辆予以查封,限制其流转。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庆忠代理审判员  赵维钰人民审判员  莫碧峰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徐兴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