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灞执字第00357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来某某与郭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来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灞执字第00357号申请执行人来某某,女,汉族,西安市某某区某某村村民,住该村。被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陕西省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村民,住该村某组某号。本院在执行(2012)灞民初字第01135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申请人执行人来某某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郭某某作出还款计划并已履行案件款20000元,因本案执行完毕尚需一段时间,经申请执行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灞执字第003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育东审 判 员 王立军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梁 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