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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879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张大尉、曹杰与曹杰、丁保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大尉,曹杰,丁保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879号原告张大尉。被告曹杰。被告丁保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大尉诉被告曹杰、丁保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大尉于2013年5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曹杰、丁保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大尉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大尉撤回对被告曹杰、丁保生的起诉。审判员  李世明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白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