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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户法执字第00192-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刘某与马某某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户法执字第00192-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1955年11月5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马某,男,1982年12月7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2)西民二终字第0071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27232.28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520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经查,该案在申请立案前,被执行人已给付赔偿款20000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剩余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西民二终字第007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全义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李建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