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白水执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XXX与XXX、X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白水执字第00048号申请人XXX,男,1985年2月27日生,汉族,住白水县尧禾镇太香村*组,村民。被执行人XXX,女,1988年12月6日生,汉族,住白水县西固镇潘家村*组,村民。被执行人XXX,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白水县雷牙乡南张村,村民。申请人XXX与被执行人XXX、X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白水县人民法院(2012)白水民初字第003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XXX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清付17000元及从2013年2月起每月清付2000元,案件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于2013年3月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三日内自觉履行义务。2013年5月9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清付申请人10000元,剩余案款每月清付2000元直至清结。清结10000元的义务已当场清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白水县人民法院(2013)白水执字第00048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战民审判员  魏建民审判员  石孟院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郭亚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