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未行执字第00235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李云平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巿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李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行执字第00235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巿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西安巿未央区龙首北路西段*号。法定代表人李建民,局长。被执行人李云平,现住西安巿未央区。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李云平行政处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西安巿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未人社监理字(2012)1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第三人辛淑存工资600元、补偿金15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50元。执行中,已强制从被执行人李云平银行账户扣划案款及执行费用。案款已发还第三人辛淑存,申请执行人西安巿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我院申请终结执行此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巿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理字(2012)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范 江执行员 李小勇执行员 谢 宇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丁慧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