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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执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胡文海与镇坪县宏林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镇执字第00006号申请执行人胡文海。被执行人镇坪县宏林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鄢贤华,男,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胡文海与被执行人镇坪县宏林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镇民初字第001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被执行人应于2012年10月12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36676.97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2年11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了解,被执行人镇坪县宏林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仅向镇坪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报企业年审手续,未正常生产经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征求申请执行人胡文海的意见,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应执行的标的额为36676.97元,已执行的标的额为0元,剩余债权标的额为36676.97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正常生产经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镇民初字第001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晓虎审 判 员  王有军代理审判员  郑 琼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明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