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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鹤山民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吕天有与被告姚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天有,姚爱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鹤山民初字第236号原告吕天有,男,1960年3月21日出生。被告姚爱军,男,1973年1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天有与被告姚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天有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天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付强负担。审判员 陈良玉二○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张          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