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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一初字第00667-2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王敏芝诉韦小庙行政村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敏芝,张成俊,张丽,张敏,安徽省临泉县迎仙镇韦小庙行政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0667-2号原告:王敏芝,女,196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临泉县。原告:张成俊,男,197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原告:张丽,女,198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原告:张敏,女,198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委托代理人骆东升、孙蝶,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临泉县迎仙镇韦小庙行政村。法定代表人:杨伟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敏芝、张成俊、张丽、张敏与被告安徽省临泉县迎仙镇韦小庙行政村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临泉县迎仙镇韦小庙行政村的村级领导集体现正在筹建中,暂无法定代表人,致使本案无法继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待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审 判 长  于 伟审 判 员  张劲辉人民陪审员  柳 骥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张耀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