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一初字第00667-2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王敏芝诉韦小庙行政村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敏芝,张成俊,张丽,张敏,安徽省临泉县迎仙镇韦小庙行政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0667-2号原告:王敏芝,女,196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临泉县。原告:张成俊,男,197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原告:张丽,女,198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原告:张敏,女,198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委托代理人骆东升、孙蝶,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临泉县迎仙镇韦小庙行政村。法定代表人:杨伟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敏芝、张成俊、张丽、张敏与被告安徽省临泉县迎仙镇韦小庙行政村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临泉县迎仙镇韦小庙行政村的村级领导集体现正在筹建中,暂无法定代表人,致使本案无法继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待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审 判 长 于 伟审 判 员 张劲辉人民陪审员 柳 骥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张耀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