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执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李保庆与胡来玉扶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保庆,胡来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李保庆,女,1940年5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胡来玉,男,1933年4月生,汉族,住安阳市。申请执行人李保庆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来玉扶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下发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胡来玉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北民调初第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来生审 判 员 刘继霞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