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知民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王某某、陈某某、深圳市东岳商贸有限公司、烟台三叶葡萄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陈某某,王某某,深圳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烟台某某葡萄酒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深福法知民初字第315号 原告吴某某,男,身份住址湖北省。 委托代理人龙某某,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身份住址广东省 被告王某某,男,身份住址广东省。 被告深圳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组织机构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 被告烟台某某葡萄酒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蓬莱市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后,被告烟台某某葡萄酒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商标侵权纠纷,应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不在深圳市福田区,而应该在山东省蓬莱县,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深圳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侵犯其商标权已在深圳罗湖区法院以(2013)深罗法知民初字第184号立案,与本案被告相同,诉讼请求相同,属于重复受理。本案应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工商登记资料显示的被告陈某某住所地在深圳市福田区。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州市海珠区等七个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批复》,本院为审理发生在本院辖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第一审法院。是否重复诉讼属于案件的实体审查问题,本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烟台某某葡萄酒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裁定生效后,被告烟台某某葡萄酒有限公司应向本院交纳受理费人民币100元。 审 判 长 魏 某 人民陪审员 韩某某 人民陪审员 李某某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冯某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