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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茂化法民一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8-12-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茂化法民一初字第169号原告李某,女,1971年5月7日,汉族,化州市人,现住化州市。委托代理人莫燕春,化州市法律援助处律师。被告劳某,男,1970年11月17日生,汉族,化州市人,现住化州市。案由:离婚纠纷原告诉称,原、被告在1997年年底经人介绍相识后开始谈婚,几个月后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随后夫妻双方一起到深圳打工谋生。婚后由于原告一直无法怀孕,加上原、被告双方婚姻基础差,性格不合,经常争吵。夫妻双方于是在2007年5月收养了一个男孩劳飞敏。由于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特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钟火燕离婚;儿子劳飞敏由原告负责抚养,抚养费由原、被告双方承担;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被告偿还8000元的一半,归还给原告的弟弟与姐姐;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劳某自愿与原告李某离婚。二、儿子劳飞敏由被告劳某负责抚养,抚养费由被告劳某负责承担。三、原、被告夫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处理。四、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上述协议,是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于2013年5月9日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学军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宁辂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