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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民二初字第1937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8-07-03

案件名称

乔全奎与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全奎,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民二初字第1937号原告乔全奎,男,汉族,1968年7月31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委托代理人曹现锋,郑州市京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乔全奎诉被告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2月17日,原告购买被告生产的东风多利卡(EQ1081G40D6)型中型普通货车一辆,并办理了车辆登记手续。之后原告开始用该车进行运输。2012年2月11日,原告往山东省运货,回来途中被商丘市梁园区道路运输管理局检查,并以测量车的实际长度比合格证与长度不一致为由,对原告罚款4000元。因此,原告不敢再用此车运输,停运多日,造成较大损失。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退回生产的EQ1081G40D6中型普通货车一辆,返还原告购车款10万元并赔偿原告损失5万元。本院认为:起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原告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本案被告相关身份证明文件;故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马俊辉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张亚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