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宝法执恢字第413-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杨云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云,蔡世奇、王小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执恢字第413-1号申请执行人杨云。被执行人蔡世奇、王小玉。本院作出的(2012)深宝法民一初字第52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蔡世奇、王小玉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执行局。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锦明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符 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