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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中法立民终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人民政府与广州市番禺区丰业电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2013立民终788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番禺丰业电器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中法立民终字第7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番禺丰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南沙区。法定代表人:龙雪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人民政府,住所广州市南沙区。法定代表人:黄伟刚,镇长。委托代理人:何树智,广东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剑,广东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市番禺丰业电器有限公司因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3)穗南法民三初字第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广州市番禺丰业电器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合同签订时,双方当事人皆属于番禺区管辖下的主体,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和理论,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因不动产而引发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土地位于广州市南沙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沙向红审 判 员  季 红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