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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行执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西安巿城巿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鮑昌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城巿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鲍昌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行执字第00209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巿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西安巿凤城八路〗**号。组织机抅代码证76697431-9。法定代表人吕强,局长。被执行人鲍昌泉,住西安巿灞桥区。西安巿城巿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鮑昌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巿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城管执罚字1–1(2012)第1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鲍昌泉已自觉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巿城巿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亦申请终结执行西城管执罚字1–1(2012)第139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巿城巿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西城管执罚字1-1(2012)第139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范 江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丁慧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